多地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

9 月 30 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了《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 10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文件指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能够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项,同时还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与此同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照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向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在此之前,已有多个地区出台了公积金相关政策,加大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


9 月 25 日,浙江省温州市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文件提出,加大对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 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 60% 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9 月 13 日,湖北省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缴存人选择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允许先提取后贷款,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 月 31 日,浙江省金华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新政还拓宽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


9 月 2 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保障性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标准,不再局限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适用。首套及二套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 15%;首套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 20%,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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